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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瑞洁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瑞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3民特10号申请人:罗瑞洁,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元惠,女,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系申请人之母。申请人罗瑞洁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罗瑞洁辩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00年6月13日在四川省什邡市老法院对面的食品厂宿舍租住房屋走失后至今未归,走失时身上未带任何证件和资金。经过16年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绵竹市公安局汉旺分局户籍档案管理已将被申请人的户籍注销。现申请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罗先德,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竹市,原住四川省什邡市老法院对面的食品厂宿舍,系申请人罗瑞洁之父。被申请人罗先德于2000年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申请人罗瑞洁申请宣告罗先德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罗先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罗先德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罗先德于1999年离婚,现其女罗瑞洁申请宣告罗先德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本案被申请人罗先德于2000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年满四年,故现申请人罗瑞洁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罗先德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罗先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雪梅书 记 员  邓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