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茹建和、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茹建和,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贺转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莎莎,女,汉族,1986年7月27日生,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茹建和,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生,住义马市,被执行人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中段府北小区一排一号。法定代表人王子彬,该公司执行董事。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茹建和、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仲调字[2017]2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截止2017年6月24日茹建和欠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78381.22元,茹建和应于2017年6月28日前偿还;逾期履行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454‰标准计算,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茹建和所欠3000000元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确认2016年3月31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依法设立;若茹建和未能在2017年6月28日前足额给付上述款项,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将抵押的义马市珠江路东段、花园路东侧的义马生态苑小区4号楼101室等19套住宅依法进行拍卖,以偿还借款、利息、仲裁费。本案仲裁费13790元,由茹建和、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丽审判员 李会强审判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