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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银川恒志物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与杨红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恒志物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杨红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098号原告:银川恒志物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焦晓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若楠,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红年,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恒志物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已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恒志物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恒志物业服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