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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盛东生被执行人孙新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东生,孙新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盛东生,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刘兰天,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新臣(孙广民),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马世云,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盛东生申请执行孙新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孙广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盛东升支付拖欠的劳务费58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盛东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春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