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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永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404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永安(绰号老安),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个体,住河南省唐河县。因犯盗窃罪,2010年8月25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8月23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永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永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中午,被告人金永安从驻马店市乘坐驻马店至郑州的豫Q×××××号长途客车,当客车行驶至107国道西平县二郎乡路段时,金永安趁被害人霍某不备,利用事先准备的刀片将霍某的上衣口袋割烂,盗走现金260元。当客车行驶至107国道西平县二郎乡二黄路口时,金永安下车时,趁被害人代某上车时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华为麦芒5智能手机盗走,后被代某的丈夫张某发现并将手机索回。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麦芳5手机价值1900元。另查明,西平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21日发还被害人霍某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金永安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霍某、代某陈述,证人于华平、张某、丁某、刘某、沈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决定书,照片,价格评估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永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永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欣广审 判 员  侯会琴人民陪审员  范怀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