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卫平与被执行人毕慕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平,毕慕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平,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毕慕苍,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开。申请执行人王卫平与被执行人毕慕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晋0302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毕慕苍应于调解书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卫平借款本金30000元。但被执行人到期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毕慕苍银行存款30350元(含执行费35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