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终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谢宝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谢宝存,三明市宝存物流有限公司,巫锡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民终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燕,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宝存,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宝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工业南路118号7幢111-112室。法定代表人:谢宝存,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锡钟,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上诉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宝存、三明市宝存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存公司)、巫锡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7)闽04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创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燕,被上诉人谢宝存、宝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宝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巫锡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谢宝存偿还借款279000元及利息11857.3元,并支付违约金279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4244元。改判巫锡钟、宝存公司对谢宝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谢宝存、巫锡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扣除保证金等费用20000元错误。根据创金公司与谢宝存签署的《个人借款服务合同及担保协议》中约定:该项保证金等费用20000元由轻易贷平台收取,并非创金公司扣除,创金公司实际出借金额为279000元。谢宝存、宝存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事实上收到的借款本金就是259000元。被上诉人巫锡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创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谢宝存偿还借款279000元及利息11857.5元;2.谢宝存支付违约金27900元(借款金额×10%);3.谢宝存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4244元(按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2月5日)及启动诉讼程序违约金10000元;4.宝存物流公司、巫锡钟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谢宝存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轻易贷网络平台(以下简称“轻易贷”)系轻易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向会员提供出借与借款中介服务。2015年9月,谢宝存作为借款人(乙方)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个人借款服务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在轻易贷注册成为会员,授权轻易贷按照本合同、《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轻易贷网上发布的各项规则,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同及轻易贷制订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乙方认可并同意,《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的出借人向乙方支付借款的方式为:乙方委托出借人将借款金额支付到乙方委托的垫付卡账户中(该垫付卡账户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的垫付宝网站,用于会员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用户名为:三明市宝存物流有限公司,垫付卡卡号:80×××92)。实际借款金额以乙方与出借人在轻易贷签署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当中的借款本金数额为上限。当乙方委托垫付卡账户中收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轻易贷额度时,即视同乙方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对应金额借款”等。同日,宝存公司作为担保人、谢宝存为借款人与创金公司签订了框架性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谢宝存、巫锡钟等向创金公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等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约定同意为任一该借款协议/承诺函项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5月3日和6月2日,宝存公司作为担保人、谢宝存为借款人与创金公司签订合同编号分别为J026204002、J026204003的《借款及担保协议》,出借金额分别为79000元和200000元,其他约定均为:年利率8.5%,借款期限180日,至还款日一次性还清本息,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须一次性交纳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应按欠款额的每日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发生所有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及诉讼等费用,担保人为该笔借款而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当日,创金公司前后按合同约定实际支付给谢宝存79000元和180000元,合计259000元。嗣后,谢宝存及担保人宝存公司、巫锡钟等未支付分文借款本息给创金公司,创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创金公司与谢宝存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谢宝存向创金公司借款后,应按约返还借款。在借期届满后,创金公司要求谢宝存返还借款本金279000元,因其在借款时予扣保证金等费用20000元,依法不应计算为借款本金,以实际借款259000元作为应归还本金予以支持。对于创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谢宝存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谢宝存逾期未还款的事实存在,创金公司有权要求谢宝存承担违约责任,但对按照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其总和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创金公司主张谢宝存支付启动诉讼程序违约金1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宝存公司、巫锡钟作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应按约对上述合理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巫锡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谢宝存应归还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59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谢宝存应以259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创金公司利息32660元(其中79000元自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12月5日,180000元自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12月5日),与第一款规定的还款时间一并支付;三、三明市宝存物流有限公司、巫锡钟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明市宝存物流有限公司、巫锡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谢宝存追偿;四、驳回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合计3147.5元,由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05.5元,谢宝存、三明市宝存物流有限公司、巫锡钟负担2842元。本院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除创金公司对实际借款数额认定为259000元提出异议外,双方当事人对其它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创金公司与谢宝存之间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第五项借款第2条关于:“乙方同意,在收到每笔借款时,均须一次性向轻易贷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标准为借款本金的1.5%”和第3条关于“乙方同意,在收到每笔借款时,均须一次性向丁方(轻易贷)支付信用保证金,收取为借款本金的2.5%。”的约定,创金公司应先按协议约定将借款本金支付给谢宝存,再由谢宝存向轻易贷平台支付服务费等费用。本案中,创金公司违反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的约定,在付给谢宝存借款中自行扣除保证金等费用20000元,实际支付到谢宝存账户的金额仅为259000元。故一审法院认定以谢宝存实际收到金额259000元为借款本金并无不当,予以支持。至于创金公司直接支付于轻易贷平台的20000元保证金等费用的处理问题,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创金公司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创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95元,由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修 晓 贞审 判 员 吴 江 华代理审判员 谢 明 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媛(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