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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解守泽、袁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守泽,袁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守泽,男,汉族,1976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霞,女,汉族,1960年9月26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解守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8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解守泽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西华县××古楼××行政村××号,实际居住地在郑州市××区港湾路××院××楼××号,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郑州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不在金水区,且双方并未在郑州市金水区签订借款合同,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审原、被告签订的《借据合同》中第十条约定争议解决:“如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