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飞亚达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与黄知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飞亚达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黄知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049号原告:攀枝花市飞亚达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30940912XH。法定代表人:隋恒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0274062。被告:黄知斌,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原告攀枝花市飞亚达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知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飞亚达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飞亚达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80元由攀枝花市飞亚达交通配套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元人民陪审员 钟翠英人民陪审员 艾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