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若梦与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若梦,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若梦,男,1948年8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7号-2号。法定代表人:刘国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宝华,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若梦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通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范若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若梦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范若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王 奔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书 记 员 崔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