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海燕与徐俊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燕,徐俊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887号原告:宋海燕,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海,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徐俊忠,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宋海燕与被告徐俊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海燕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宋海燕负担。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