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俊梅与李亚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梅,李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俊梅,女,生于1969年3月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亚斌,男,生于1974年1月9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本院在执行李俊梅与李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48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亚斌应向申请执行人李俊梅变更其名下位于榆林市常乐路科技局家属院2单元302室的房产一处以200000万元抵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亚斌在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上班并在长安银行榆林青山路社区支行有工资(卡号:62×××05),经双方当事人和解,被申请人李亚斌同意将工资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李亚斌在长安银行榆林青山路社区支行的工资卡(卡号:62×××05)的存款2072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李亚斌在长安银行榆林青山路社区支行的工资卡(卡号:62×××05)的存款207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