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瑞与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562号之一原告:王瑞,男,1965年7月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广银,襄阳市襄州区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樊魏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礼生,镇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功,襄阳市襄州区伙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升,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瑞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吴晓芳审判员 尤小平审判员 韩庆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业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