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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瑞与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562号之一原告:王瑞,男,1965年7月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广银,襄阳市襄州区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樊魏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礼生,镇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功,襄阳市襄州区伙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升,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瑞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吴晓芳审判员  尤小平审判员  韩庆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业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