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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行审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623行审59号申请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二路滨港九路财税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樊玉东,局长。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经十七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杰,经理。申请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向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滨北海执处罚[2016]003号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行政文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主动履行行政义务。本院认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向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滨北海执处罚[2016]003号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逾期不履行,由申请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海洋与渔业局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姜守华审判员  李存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门凤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