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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举荣、王凤梅、王凤明与被王云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举荣,王凤梅,王凤明,王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黄举荣,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凤梅,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凤明,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云祥,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举荣、王凤梅、王凤明与被执行人王云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云祥给付申请执行人210451元,申请执行人放弃3777元,被执行人王云祥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779号、(2016)吉05民终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俊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