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举荣、王凤梅、王凤明与被王云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举荣,王凤梅,王凤明,王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537号申请执行人黄举荣,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凤梅,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凤明,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云祥,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举荣、王凤梅、王凤明与被执行人王云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云祥给付申请执行人210451元,申请执行人放弃3777元,被执行人王云祥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779号、(2016)吉05民终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俊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