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叶建全与被告陕西群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全,陕西群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439号原告:叶建全,男,汉族。被告:陕西群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顺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全与被告陕西群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建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8元,本院减半收取1514元,由原告叶建全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