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竞审 判 员 尤 宇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