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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住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竞审 判 员  尤 宇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