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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与陈昌永、李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陈昌永,李韶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906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腊石坝韶关碧桂园销售中心内***室。负责人:李长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毅,该司职员。被告:陈昌永,男,1964年8月2日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李韶华,女,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与被告陈昌永、李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计348元。审判长  钟远周审判员  叶光华审判员  王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