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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6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三曹建与刘洪伟、沈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刘洪伟,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6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曹建,男,生于1971年5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刘洪伟,男,生于1976年6月13日,汉族,现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沈建,女,生于1971年10月4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川1703执6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沈建在工行四川省x支行账号x上的存款5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冻对被执行人沈建在工行四川省达州分行x支行账号x上的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