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5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敏伟与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伟,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918号原告:朱敏伟,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4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敏伟与被告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敏伟、被告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均不服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164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武汉优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先于原告朱敏伟向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鄂0103民初5917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王佩珊二○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广龙速录员 杨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