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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蔺某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蔺某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54-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蔺某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蔺某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裕雄审 判 员  杨卫东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