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赖宝弟、陈秀英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海昌,赖甘荣,蓝木英,赖宝弟,陈秀英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刑终32号原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海昌,男,1979年9月3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农民,住罗定市。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甘荣,男,1949年5月5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定市。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蓝木英,女,1950年2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罗定市。诉讼代理人陈其荣,男,1952年11月29日出生,,住罗定市。原审被告人赖宝弟,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户籍地址:罗定市,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4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秀英,女,1934年12月12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址:罗定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委托代理人邓月明、卓影,均系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赖宝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海昌、赖甘荣、蓝木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粤5381刑初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海昌、赖甘荣、蓝木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赖海昌、赖甘荣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其荣,原审被告人赖宝弟及代理人卓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赖宝弟因与被害人赖甘荣相邻房屋土地问题产生纠纷。2012年8月21日,相关部门就双方土地纠纷进行了调解,同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害人赖甘荣新建房屋封顶,当天17时许,被告人赖宝弟纠集多名男青年来到位于罗定市连州镇木坪村委鳌鱼村被害人赖甘荣新建房屋位置将被害人赖甘荣、赖海昌父子进行控制后,带人强行砸掉被害人赖甘荣新建房屋用来支撑刚封顶楼面的多支木模板支顶。经房屋安全鉴定:1、赖甘荣受损房屋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对房屋损坏部位须作加固、维修处理;2、房屋在浇捣完第二层楼面后不久,因人为撬动木模板支顶,导致部分木模板支顶有断裂、松动、倒下现象,从而引起厅南跨楼板及西、南面飘台板有明显下挠、变形、开裂现象。经价格鉴定评估,赖某5荣受损房屋加固修复工程费用为人民币25869元。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赖宝弟被深圳铁路公安处虎门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协议,证明2012年10月5日,赖宝弟与赖甘荣就在连州镇人民政府、村委等基层组织主持下就相邻房屋土地距离问题进行过调解。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赖宝弟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已达到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4、《关于连州镇木坪村委赖海昌房屋损坏情况意见》,证明2012年10月23日,罗定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连州派出所的协助鉴定请求派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工程预决算定额站技术人员会同连州镇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对涉案房屋的损坏情况进行鉴定,经技术人员分析,房屋楼板的裂缝和凹陷是在混泥土尚未初凝时人为撬走支顶造成,裂缝出现在飘板的主要受力部位,造成飘板有重大隐患。5、工程预算书,证明2016年10月12日,罗定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设计图纸对涉案房屋加固修复工程进行计算,工程总造价为25869.96元。6、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复函》,证明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5年11月21日派出二名工作人员与二名民警对涉案标的进行现场实地勘验后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程序合法、合规。(二)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连州派出所于2012年10月17日15时05分对现场进行勘查,案发现场位于罗定市连州镇木坪村委鳌鱼村大禾地边东侧被害人赖甘荣新建的楼房,该楼房为一栋在建的楼高一层的红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楼房,楼房一层密立着木,在该楼房的南侧发现九根横倒在地的木,在楼房西侧发现有三根横倒在地的木,进入该楼一层勘验,发现客厅内有五根斜倒的木。上到一层楼面勘验,发现一层楼面阳台位置有裂纹并伴有水平相对的楼面下沉的痕迹,在一层楼面中央位置有相对楼面水平下沉的裂纹。(三)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诊断证明书、补充说明,证明赖甘荣经罗定市人民医院诊治,结果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2、脑震荡?但颅脑CT、肋骨、肺未见明显异常,赖甘荣的伤势经鉴定未构成轻伤;被害人赖海昌经罗定市人民医院诊断,结果为:左上肢软组织挫擦伤,赖海昌的伤势经鉴定未构成轻伤但构成轻微伤。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证明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涉案房屋主要损坏为:部分天花板有渗水、潮湿现象,部分钢筋混凝土楼板有明显下挠、变形、开裂现象,该部位对应楼板面有下挠、积水现象,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等依据,经检查裂缝、下挠、治水等情况后评定该房屋为“严重损坏房”,对房屋损坏部位须作加固、维修处理,综合检查情况及资料分析,涉案房屋在浇捣完第二层楼面后不久,因人为撬动木模板支顶,导致部分木模板支顶有断裂、松动、倒下现象,从而引起厅南跨楼板及西、南面飘台板有明显下挠、变形、开裂现象。3、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房屋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房屋加固修复工程费用为25869元。(四)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赖海昌的陈述,证明其与赖宝弟是堂兄弟。2012年8月21日由村委、国土所等部门协调下签订好两屋之间留1.8米作为通行的协议后开始动工盖房,但2012年10月5日,赖宝弟带着他胞姐赖某5屏夫妻回来找人砌到其新屋边,其当时制止,但被赖某5屏打了两巴掌,其报警后派出所对双方进行教育。2012年10月16日下午其新建楼房装好模板、倒楼面,大约于当天下午17时完成,17时30分赖宝弟开三台面包车回来停在大禾地,车上下来拿着水管、铁锤的三十人,有几个人一下来就控制住其,有近十人控制住其父亲赖甘荣,赖宝弟拿着铁锤去毁坏支顶,持续了半小时。之后他们一伙往三家店方向逃跑,在他们准备上车逃走时其冲上去用木头打他们的车头,有人从车上下来用竹打一下其左手,其父亲怎样被打伤的其不清楚。其发现新楼的阳台、厅、房的支顶被赖宝弟打倒,变形成怎样的程度不清楚,要相关部门鉴定才知道。在场的人有李某2玲等见到过程。这件事导致其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对其父子精神造成伤害。2016年5月以来发现其所钻的水井被赖宝弟损坏,潜水泵和50多米深的水井全部用泥塞住,起码损失了5000多元。2、被害人赖甘荣的陈述,证明赖宝弟是其堂侄。2012年8月份其新建的楼房与赖宝弟家之间的空地经连某国土所干部到场处理,赖宝弟当时同意空地作公用通道并与其签订协议。同年10月5日,赖宝弟用红砖砌了那个公用通道,赖海昌与赖宝弟姐弟发生争执,派出所到来处理过。其于第二天坐车回家撬了赖宝弟用红砖在公用通道砌的那堵墙,与赖宝弟及其家人因此吵起来、差点打架。2016年10月16日其在老屋(祖屋)新盖的楼房封顶(农村叫“倒楼面”),当天下午4时多,封顶完成约30分钟,其过新屋看看新房子,其刚走到大禾地见到赖宝弟带着开着三辆面包车载着约三十人并停下,赖宝弟带着30多人拿着铁管、木棍、铁锤等工具来到其站的位置,赖宝弟指着其说“就是他”,之后其被其中五名男青年控制,其想用右脚踢他们,但被五人中的一人绊倒,其倒在禾地,被一名男青年用手按着其肚子,有两名男青年分别捉住其左右两个手臂,用一只手抓住其手臂,另外两名男青年分别捉住其左右两个脚,其想仰起头,被按住其的其中一名男青年抓着头发推其头撞禾地。其儿子赖海昌想过来帮其,但也被赖宝弟指控几名男青年控制住。随后,赖宝弟与其他男青年拆了其楼房阳台七、八条用来支撑楼板的支顶。赖某5基想拖开其,赖某5林叫赖宝弟放开其,但赖宝弟不予理睬。赖宝弟与那些人拆了部分支顶后驾车逃离。他撬开支顶是为了报复其撬了那堵墙。当时在场的人有赖某5林、李某2玲、赖某5甲、赖某5基等。赖海昌的手臂、胳膊等有擦伤。其后脑部、左手背觉得痛,医生讲受伤的部位没有伤着骨头。此外,新房子旁边的水井也被砸烂。(五)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16日17时30分许,有人告知赖甘荣快被人打死了,于是其去到赖甘荣新建房屋的地点,看见赖宝弟带着十几名男青年分别用铁锤、铁管、斧头、开山刀、锯等工具砸赖甘荣刚封顶的房子支顶,赖甘荣平躺在地上,被十多名男青年用脚踩住身体各部位。其想拉赖甘荣起来,踩着赖甘荣身体的那些男青年讲不准赖甘荣过去新屋那边,赖某3也想救出赖甘荣,被正在砸赖某5荣房子的赖宝弟劝开。赖海昌也被十一、二名男青年控制住。之后村民报警,赖宝弟和那帮男青年上车离开,赖海昌上前追的时候被一名男青年用一根竹子打了下手。2、证人赖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16日17时许,其在家听到赖海昌叫救命的声音,就跑去赖海昌家,见到有三十多个男青年殴打赖海昌、赖甘荣两人,其中十多名男青年控制赖海昌的手脚和颈部不让他反抗,有几名男青年猛打赖海昌的身体各部位,相隔几米处有多名男青年将赖甘荣的手脚、腹部和头部进行控制,用拳头猛打腹部。现场站着三个男青年,分别拿着铁管、刀、竹杆。此外,有三名男青年在赖海昌新建楼房二楼用锤子用力捶打用于支撑楼板的支顶,其见到支顶被毁坏约有十多条。赖宝弟的叔叔赖某3对坐在现场面包车上的赖宝弟进行劝说未果,赖某3叫殴打赖海昌、赖甘荣的男青年住手,但没有结果。随后有群众陆续到来,有几名村民劝赖宝弟住手未果,随着起来越多群众到来,那伙人见势不妙才坐上三辆面包车离开。那些男青年是赖宝弟叫来的。他与赖海昌因土地问题产生矛盾,同月的5日,赖宝弟的胞姐赖某5屏在争执的地方打过一巴掌赖海昌。赖海昌的支顶被毁了十多条,致刚倒的楼面有损坏的情况。3、证人赖某2的证言,证明同村赖甘荣因建新房与相邻的赖宝弟发生矛盾纠纷,2012年8月21日,镇国土所、综治中心和村委会组织赖甘荣和赖宝弟就争议的屋界进行现场调解,并达成相邻之间1.8米空地作为水坑流水和公共通道的协议,其作为在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2012年10月16日17时许,双方再次产生矛盾,赖宝弟带三台面包车的青年来到现场砸掉赖甘荣刚铺好水泥的一楼楼面十多条模板支架,致使楼面部分发生凹陷。4、证人赖某3的证言,证明其是赖甘荣的堂兄,赖宝弟是其亲侄。2012年7月以来由国土所、维稳中心多次就赖甘荣、赖宝弟之间的土地纠纷进行调解,同年8月份双方就通道问题调解成功。之后双方矛盾升级,2012年10月5日赖宝弟带人回来砌被赖甘荣推倒的围墙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派出所到来处理。到同月16日16时许,其在赖甘荣建房的地方看见赖甘荣、赖海昌分别被赖宝弟带来的其中几个青年按住,其进行了劝阻,那些青年就放开了赖甘荣、赖海昌开车离开。其看见赖甘荣身上有泥,没有见到有外伤,赖甘荣当时讲头有点痛。5、证人赖某4的证言,证明其与赖甘荣、赖宝弟都是邻居。其是帮赖甘荣建筑盖房的,其帮做工这几天,赖宝弟是在家的,没有听到他提出意见。2012年10月16日16时赖甘荣的房子刚铺好一楼楼面混凝土、木支架,随后其收拾工具离开。后来其听村民讲赖宝弟在当天17时许带了二、三十人到来将刚铺的一楼楼面支撑模板十多条木支架砸掉。6、证人陈秀英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6日下午,赖某5荣在双方有争议的地方建房封顶,当天17时许,其看见儿子赖宝弟外出,之后其见到赖某5荣晕倒在禾地上被救护车带走。(六)被告人赖宝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赖甘荣于2012年拆祖屋建新房,其要求留出3米采光,但建基础时其发现只留出2米左右,其要求赖甘荣停工,但赖甘荣强行盖楼,其便于2012年10月16日用砖头和木棍将赖甘荣用来支撑刚封顶的楼面楼板,位于大厅中间约四支支顶砸松。是其一人砸的,没有其他人同去,村民来劝阻时,其曾与赖甘荣、赖海昌是发生过拉扯。辩护人在法庭出示了现场照片,证实赖海昌、赖甘荣的房屋实际上未受损坏,该房二楼已经有砖头等物了,而且目前已经实际有人居住了。所以房屋其实并无实际损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海昌、赖甘荣、蓝木英要求被告人赖宝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秀英赔偿其以下经济损失:1、房屋损失61800元;2、房屋评估费4800元;3、水井损失5000元;4、租屋损失25800元;5、医疗费1826.2元,以上共计99226.2元。并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关于连州镇木坪村赖海昌房屋损坏情况意见,证明被告人的毁坏行为对原告人房屋已造成实际损坏,该意见没有注意到水井也于当日被损坏。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证明经广州市稳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该房屋现有钢筋混凝土楼面部分因支顶木檩有断裂、松动现象,导致楼面板中部稍有下挠及西、南面飘板有明显下挠、开裂现象,被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对房屋有损坏的部位须作加固、维修处理。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人的诉讼主体资格。3、罗定市悦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证明经罗定市悦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赖海昌受损房屋修复重置工程进行价格评估,结果为61800元。4、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赖海昌于2012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2日租住在罗定市泷州北街7巷11号四楼,每月租金500元。5、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赖甘荣于2012年10月16日被罗定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脑震荡?赖海昌于2012年10月16日被罗定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左上肢软组织挫擦伤。6、医疗费票据,证明赖甘荣于2012年10月16日用去医疗费1091.80元;赖海昌于2012年10月16日用去医疗费128.40元。7、收据,证明赖海昌于2012年8月10日支出钻水井人工费、安装水泵、电线和材料费共5000元,及于2015年6月25日支付房屋评估费2800元。8、立案告知书,证明赖宝弟的行为需追究刑事责任。9、连某调解委员会协议书,证明赖甘荣赖宝弟2012年8月份就两屋的公共通道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及村委、镇政府、在场人签名确认。10、照片和发票,证明原告人的楼房被毁坏后形成水平平衡角度相差20度、中间形成锅形两屋在未拆前是相距30公分,现在被告人要求将两屋距离改为1.8-2.5米超出原来的距离。被害人赖海昌、赖甘荣受伤后,于2012年8月16日到罗定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赖甘荣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脑震荡?但颅脑CT、肋骨、肺未见明显异常。赖海昌经诊断为:左上肢软组织挫擦伤。赖甘荣于2012年10月16日用去医疗费1091.80元;赖海昌于2012年10月16日用去医疗费128.40元。另查明,被告人赖宝弟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预付赔偿款25869元。原审认为,被告人赖宝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赖宝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是相邻双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宝弟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赖宝弟的犯罪行为已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海昌、赖甘荣、蓝木英的经济损失,原告人与被告人房屋之间的公共通道已由基层组织及协调下达成一致意见,有在场人赖某2的证言予以证明,但被告人赖宝弟仍有意见、没有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而是纠集人毁坏原告人的房屋,过错在于被告人赖宝弟,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赖宝弟赔偿经济损失,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但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陈秀英赔偿损失并没有证据证实陈秀英是本案侵权人,陈秀英并非本案的赔偿义务人,不是适格被告人,对三原告人要求陈秀英赔偿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为:1、房屋损失25869元,原告人受损房屋经依法鉴定,房屋损坏部位须作加固、维修处理,加固修复工程费用为25869元,予以支持25869元;2、医疗费1220.20元(其中赖甘荣医疗费1091.80元;赖海昌医疗费128.40元),原告人已提供医疗费收据予以证实,予以支持。以上两项共计27695.20元。应由被告人赖宝弟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房屋评估费,该案已被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应当由办案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被毁坏的财物进行鉴定,现原告人自行委托鉴定所支付的费用,属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关于水井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现有的证据只有赖甘荣证明案发时已发现水井也被赖宝弟毁坏,赖海昌证明是2016年近来才发现水井被赖宝弟毁坏,两人的陈述存在矛盾,而当天目击毁坏过程的证人均没有证实赖宝弟毁坏水井的情况,故原告人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租屋损失,与被告人赖宝弟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予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赖宝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赖宝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25869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海昌、赖甘荣、蓝木英。(三)被告人赖宝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1091.80元给赖甘荣及赔偿128.40元给赖海昌。(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海昌、赖甘荣、蓝木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赖海昌、赖甘荣、蓝木英称:1、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人员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一审采信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6条规定,程序违法。2、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程序不合法。认证中心在既没有法律准许转委托,也没有原委托机关授权转委托的情况下,擅自转委托广州亚泰设计院有限公司作出设计图纸和罗定市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预算书》,并以此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该《价格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一审法院不采纳悦辉公司评估报告作为定案根据是错误的。4、一审判决赖宝弟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和陈秀英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5、原审对上诉人住出租屋的损失不列入赔偿范围错误。代理人认为,1、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不应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理由是: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人员经法院通知没有出庭接受质证,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6条规定,经法院通知鉴定人员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予采纳。鉴定人员以另有工作安排为由对抗法律规定,是不成立的。即使有正当理由,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法院应该另行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但是原审法院没有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处理,程序违法。另外,罗定市公安局连州派出所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并提供广州市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罗定市悦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应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证结论,但是认证中心没有这样做,却转委托广州亚泰设计院有限公司作出设计图纸和罗定市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预算书》,并以此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程序违法。2.悦辉公司本来是派出所委托的,只是需要上诉人出鉴定费,悦辉公司鉴定出来的61800元价格结论是公正的,经法院通知,悦辉公司也派人出庭接受质证,原审法院认定认证中心的报告书而不采纳悦辉公司的报告是错误的。2、陈秀英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本案的纠纷与陈秀英是有直接关系的,当时赖宝弟是在外工作的,如果不是陈秀英通知赖宝弟也不会引发本案纠纷,陈秀英是有责任的。3、上诉人在上诉期间也要求检察院抗诉,检察院没有采纳上诉人的请求。主要是检察院没有认识到价格认证中心的报告书存在诸多问题,明显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仍然没有抗诉,因为原审法院程序错了,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赖宝弟犯罪后一直逃逸,直到2015年5月27日在深圳被抓捕归案,非赖宝弟所说的一直与上诉人协商处理此事。被上诉人归案之后一直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没有悔罪表现。对上诉人的赔偿采取消极的态度。原审被告人赖宝弟及其代理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1、原审法院通知了评估机构出庭。评估中心通过书面回复原审法院并且做出合理解释,是属于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重新鉴定而非必须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在本案中,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评估是准确的,鉴定人员是否出庭并不影响价格鉴定的结论,认证中心与悦辉公司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比性,并且认证中心与悦辉公司同时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悦辉公司的评估报告并非法律规定的鉴定所需材料,因此没有法律规定认证中心依据悦辉公司的评估报告出具鉴定结论。认证中心的委托行为是属于民事委托的范畴,只要原委托机关认可,其转委托就是有效的,转委托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悦辉公司的价格评估报告结论人民币61800元,是限于对房屋的现有价值进行评估,并非涉案房屋的损毁价格,并且悦辉公司仅具有价格评估资质,并没有对房屋损毁程度、原因鉴定的资质。以上理由在原审庭审期间及悦辉公司出具的资质材料可予以证实。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由两名办案民警与鉴定人员现场勘验后作出的,委托主体、程序、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应于采纳。悦辉公司是上诉人自行委托的,不符合法律规定。2.陈秀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陈秀英在案发时是80多岁的老人,其在看到自己家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告知儿子,是属于理性处理问题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在案没有陈秀英侵权证据,因此陈秀英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3.被上诉人赖宝弟是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上诉人作为被害人对一审法院的刑事部分是没有上诉权利的。4.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刑事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是以同级政府的价格鉴定结论为准,故本案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以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准。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赖宝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附带民事部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关于上诉人赖海昌、赖甘荣、蓝木英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5年11月27日出具的罗价认字〔2015〕220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问题。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第一条“……在相关规定尚未出台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规定执行。”及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以及国家和发展委员会制定的《价格认定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的规定,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是本案涉案财物鉴定的合法机构。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人员与办案民警对涉案标的进行现场实地勘验,并根据广州稳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赖海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赖海昌房屋加固修复方案》和罗定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赖海昌房屋加固修复工程预算书》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且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价格鉴定结论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员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人员因故没有出庭,不属于拒不出庭的情形。原审采纳《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证据作为依据,认定原审被告人赖宝弟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审理程序并无不当。2、罗定市悦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所作的《评估报告书》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问题。首先,根据上述规定,罗定市悦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也非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单位,其所作的《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的规定。罗定市公安局连州派出所依法委托广东稳固鉴定有限公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在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评定该房屋为“严重损坏房,对房屋损坏部位须用加固、维修处理。”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对该房屋损坏部位进行加固、维修处理。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也出具图纸,明确受损房屋的应对措施,对出现裂缝、凹陷的飘板和凹陷的屋厅楼板及阳台的悬臂梁采用置换混凝土加固法加固等措施。罗定市公安局连州派出所依法委托罗定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赖海昌房屋加固修复工程进行工程预算,该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出具《工程预算书》,该工程的总造价为25869.96元。而罗定市悦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事前并未对房屋的结构安全进行鉴定,也没有经过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对受损房屋楼面进行全部拆凿清运和重置处理,该结果与赖宝弟的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不符。综上,罗定市悦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所作的《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秀英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陈秀英是赖宝弟的母亲,没有实施侵害附带民事原告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也没有法律规定要其承担责任的过错。因此陈秀英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赖宝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赖宝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本案是相邻亲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赔偿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上诉人赖海昌、赖甘荣、蓝木英上诉及代理人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伟扬审 判 员 罗 杰代理审判员 关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泽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