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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国政与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政,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李五成,李文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976号原告:李国政,男,汉族,1951年11月21日出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第四村民组)。住所地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主要负责人:李乾子,系组长。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第五村民组)。住所地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主要负责人:李新阳,系组长。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法定代表人:李乾子,系村主任。第三人:李五成,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第三人:李文秀,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李国政与被告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东组(第四村民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西组(第五村民组)、汝州市蟒川镇小龙庙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五成、李文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国政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国政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磊审 判 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