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财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邓喜花、宋岩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喜花,宋岩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64号申请人:邓喜花,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宋岩春,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邓喜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岩春银行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邓喜花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喜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岩春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最长为一年;冻结、查封、扣押动产期限最长为二年、不动产期限最长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邓喜花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乔德梅审判员 刘瑞升审判员 姚旭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韶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