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昆山市达源福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李振献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达源福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李振献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2340号原告:昆山市达源福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T8EJ3Y,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港富民路1号2幢。法定代表人:郭正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华,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振献,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昆山市达源福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献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昆山市达源福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达源福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市达源福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汤秋婷书 记 员 周玉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