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82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暂时无法取得联系,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思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