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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巨铭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巨铭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943号原告: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研发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1795838XB。法定代表人:王木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高贵,巨野九州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霞,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山东巨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董官屯镇煤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87205247K。法定代表人:马海洲,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镇家,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原告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巨铭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