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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某与段某、段某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段某,段某甲,王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4民初1291号原告:袁某,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众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住魏县。。被告:段某甲,男,1961年4月7日生,汉族,住魏县。。被告:王某,男,1967年4月5日生,汉族,住魏县。。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众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段某甲、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我支付工程款136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三被告合伙经营了一家粉锯末加工厂,由我为他们承建钢结构车间等工程,经结算,三被告下欠我工程款136000元,并为我书写了欠据,至今已一年多,每次催要三被告均会互相推诿。被告段某、段某甲、王某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建了三被告合伙经���的粉锯末加工厂车间等工程,后经结算,三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36000元,并为原告书写了欠条一份。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三被告偿还了原告40000元,现下欠原告9600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系自然人,原告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但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所涉工程已向三被告交工。三被告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下余工程款96000元。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某、段某甲、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袁某工程款9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贵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