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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2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5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1,女,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桂珍,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2,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再审申请人吴某1因与被申请人吴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某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房屋是石立珍夫妻的合法共同财产,因此其拆迁补偿款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遗产范围,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石立珍夫妻的合法财产。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诉争纠纷不是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的问题,而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三、本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吴某1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洋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寇兴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