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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元挺与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元挺,张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2042号原告:黄元挺,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张忠,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元挺为与被告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黄元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12.5元,由原告黄元挺负担。审 判 长  章俏璐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