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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龙志红与赤峰九环土石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志红,赤峰九环土石方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692号原告:龙志红,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宁,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九环土石方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汽配城南门7号楼2单元2楼东户。法定代表人:王胡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文庆,男,系赤峰九环土石方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龙志红与被告赤峰九环土石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龙志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志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志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661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701元(原告已预交),由龙志红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