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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查敏与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敏,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759号原告:查敏,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号办公大厦。负责人:谢宏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黎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华,该公司员工。原告查敏诉被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查敏诉称:2015年4月,查敏购得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开发的恒大绿洲1栋1502号住宅一套。2015年10月,经检测该户外墙保温系统厚度为15毫米,不符合��墙保温设计要求。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原告住房因外墙保温不合格立即返工、整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本院认为:建筑物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对外墙的整改涉及到其他业主的权益,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查敏个人无权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查敏的起诉。本案不交纳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