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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木英与杜央、楼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木英,杜央,楼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184号之一原告:董木英,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杜央,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楼君君,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木英与被告杜央、楼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1元,由原告董木英负担。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羊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