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9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木英与杜央、楼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木英,杜央,楼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184号之一原告:董木英,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杜央,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楼君君,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木英与被告杜央、楼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1元,由原告董木英负担。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人民陪审员 张均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羊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