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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9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招平与单锋、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招平,单锋,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9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招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单锋,男,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狮山路131号。机构代码:13877401-7。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招平与单锋、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单锋、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5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5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