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安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53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胜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安某谎称替亲戚出租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某某小区19-1-401的房屋,并以一年15000元的价格将其自己租住的该房屋出租给了被害人张某,同时收取了张某1000元的押金。安某将其中的6000元付给原房东后,不再与房东和张某联系,并将剩余的9000元占为己有。2017年3月24日,安某的家属将9000元赃款退赔给了张某,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羁押证明、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个人租房合同、租房协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9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赔了涉案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