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道明与被告王启超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明,王启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690号原告王道明,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周革封,住承德市。被告王启超,48岁,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明与被告王启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7.00元,减半收取1503.50元,退还原告1503.50元。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