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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克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张克孝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1845号原告: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临洮县洮阳镇物资局家属院法定代表人:孙新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增春,临洮县太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克孝,男,1973年7月1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原告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克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洮县北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永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