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龚永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永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79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永正。因嫖娼于2016年6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永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永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龚永正与龚某,4等人至义乌市某路某农庄吃饭,期间被告人龚永正喝了自家酿的高某烧白酒。同日22时5分许,被告人龚永正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浙G×××××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某超市前处地段,与徐俊驾驶的浙G×××××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徐俊报警后,被告人龚永正在交通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认定,被告人龚永正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龚永正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91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永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龚某,4的证言,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限制情况说明,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被告人龚永正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永正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龚永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永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