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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更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字友犯故���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字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259号罪犯黄字友,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5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被告人黄字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民事赔偿5000元。2013年10月29日、2015年4月23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二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字友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字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4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字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字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柱华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吕晓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唯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