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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成高与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高,刘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953号原告:王成高,男,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刘秀英,女,1965年11月3日生,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王成高与被告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成高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秀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高撤回对被告刘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后为65元,由原告王成高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