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成高与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高,刘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953号原告:王成高,男,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刘秀英,女,1965年11月3日生,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王成高与被告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王成高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秀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高撤回对被告刘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后为65元,由原告王成高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