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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6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6152富士特(苏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昆山正和仲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士特(苏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正和仲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6152号原告:富士特(苏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吴浦路29号。法定代表人:林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晶晶,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清,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正和仲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马塘路10号4号房、5号房、6号房。法定代表人:庞美兴原告富士特(苏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正和仲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富士特(苏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士特(苏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士特(苏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9元,由原告富士特(苏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春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大庆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