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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尹文岑与陈兴林、涂太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文岑,陈兴林,涂太前,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558号原告:尹文岑,男,1963年7月生,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张雅君、刘飞龙(实习),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林,男,43岁,住安徽省泗县东关东发新区。被告:涂太前,男,50岁,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国防北路114号。法定代表人:姚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文岑与被告陈兴林、涂太前、泗县长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文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文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文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尹文岑负担。审判员  房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