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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5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李万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李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5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7124-8。代表人:刘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牟彬,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万英,男,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李万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李万英名下的银行存款2171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万英名下的,位于九龙坡区房屋一套,但房屋有抵押和查封,暂不具备处置该条件。现被执行人李万英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万英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本金499736.24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案件受理费7865(扣除已执行到位的2171元)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609.13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5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殷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雨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