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田景贵(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杜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景贵农村承包经营户,杜金华,黄文孝农村承包经营户,黄立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954号原告:田景贵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田景贵,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杜金华,男,1964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第三人:黄文孝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黄文孝,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第三人:黄立宪,男,45岁,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景贵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杜金华及第三人黄文孝农村承包经营户、黄立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景贵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景贵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余款4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