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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兵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935号原告:陈兵波,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威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00948345L。负责人:杨少楠,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兵波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兵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兵波自愿提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兵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陈兵波负担。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辰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