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博野县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与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86号之一申请人博野县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住所地博野县刘陀营村。法定代表人田玉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史家佐村。法定代表人张景月,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