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854号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任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继彬,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丽红,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杜步镇大路村委会新围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9005225914。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志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