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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少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韩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88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少东,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庆市。被告人韩少东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对被告人韩少东判处的罚金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韩少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罚金刑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康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维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