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被告韦昌华、邓国艳、邓国芳、刘正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韦昌华,邓国艳,邓国芳,刘正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8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飞云路121号。负责人:王世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小军,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韦昌华,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邓国艳,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邓国芳,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刘正彬,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被告韦昌华、邓国艳、邓国芳、刘正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计98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侯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 丹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