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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凤良与史文柱、赵其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凤良,赵其孝,史文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945号原告:程凤良,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行,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其孝,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史文柱,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凤良与被告赵其孝、史文柱民间借贷纠��一案中,原告程凤良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由被告赵其孝、史文柱偿还借款8000元。2017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凤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凤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凤良负担。审 判 长  任 义人民陪审员  雷显锋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陈 夏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