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凤良与史文柱、赵其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凤良,赵其孝,史文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945号原告:程凤良,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行,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其孝,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史文柱,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凤良与被告赵其孝、史文柱民间借贷纠��一案中,原告程凤良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由被告赵其孝、史文柱偿还借款8000元。2017年7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凤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凤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凤良负担。审 判 长 任 义人民陪审员 雷显锋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陈 夏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